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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辦公室
有效性
標???????題 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焦作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與考核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焦政〔2024〕17號
成文日期
發布時間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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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焦作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與考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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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焦作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與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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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日 ???????


焦作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與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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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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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與考核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顧問服務質量,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7號)《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指導監督工作辦法》(豫司文〔2023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區管委會以及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及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法律顧問,是指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包括內部法律顧問和外聘法律顧問。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制度,對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在年初預算中統籌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為同級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機構,其他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為部門法律顧問工作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區管委會以及各級行政機關的法律顧問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與考核工作。

第五條??內部法律顧問原則上從本單位公職律師中選任。

外聘法律顧問由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原則上從《焦作市黨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人才和機構庫名錄》中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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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用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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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內部法律顧問聘任以雙方合意為原則;外聘法律顧問以公開選聘為原則,以組織推薦、個別邀請為補充。

實行公開選聘的,各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提前發布選聘公告,并按要求落實聘前公示、聘后公布等程序。?

第七條??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或者一定的專業影響力,經驗豐富,熟悉政府工作規則;

(三)律師應當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法學專家應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規范;

(四)未受到刑事處罰、黨紀政務處分,其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

(五)選聘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聘請公職律師擔任內部法律顧問的,由聘任單位下發聘任文件。

聘請法學專家擔任外聘法律顧問的,由聘單位與專家個人簽訂聘用合同;聘請律師擔任外聘法律顧問的,由聘單位與受聘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聘用合同。

外聘法律顧問合同應當包括工作范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服務人員、權利義務、費用支付、違約責任、爭議解決、保密條款、合同解除等內容。

第九條??政府法律顧問聘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聘期內表現優良的,期滿后可連續任用聘用。

律師和法學專家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每人同時期不得接受超過5個行政機關的聘用。

第十條??政府法律顧問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聘任單位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的合法合規性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聘任單位立法和制定、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三)參與聘任單位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參與聘任單位重大項目的洽談以及重要法律文書、合同、協議的起草、修改、審查工作;

(五)參與處理聘任單位信訪維穩案件或重大突發性、群體性案(事)件;

(六)聘任單位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涉法事務。

外聘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內容由聘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經聘任單位授權或者同意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參加有關調研、論證、會議;

(三)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或者其他待遇;

(四)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五)與聘任單位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履職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其他與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者開展相關業務;

(六)不得從事其他有損聘任單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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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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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政府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并由聘任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機構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政府法律顧問承辦法律事務、開展顧問工作,由聘任單位制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登記表》,登記日常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顧問系律師的,還應當加蓋所在律師事務所印章。

第十六條??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成果,需要公開使用的,應當事先征得聘任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政府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涉法事務承辦部門應當認真研究使用;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政府法律顧問在聘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機構報聘任單位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政務處分、行業處分,或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四)考核不合格、未按照聘任單位要求完成法律服務,或本人主動提出辭去政府法律顧問職務的;

(五)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情形的。

第十九條??建立政府法律顧問聘前審查制度。聘任單位選任外聘法律顧問的,應當將擬聘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基本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聘前審查。

擬聘專家、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已列入《焦作市黨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人才和機構庫名錄》的,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條??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制度。聘任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資料,并及時歸檔。工作檔案包括:

(一)聘任政府法律顧問的相關材料,包括人員簡歷、聘任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二)政府法律顧問聘任文件或聘用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意見及形成過程中的相關材料;

(四)辦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法律事務過程中形成的文書、證據等案卷材料;

(五)其他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建立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備案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區管委會及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聘任文件印發或者聘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文件或合同復印件報上級或者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區管委會及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本單位解聘政府法律顧問之日起15日內報上級或者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報告制度。政府法律顧問應當于每年1215日前向聘任單位提交書面總結報告,主要包括本年度為聘任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具體情況及成效,并結合聘任單位依法行政工作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區管委會及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本年度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總結報送至上級或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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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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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內部法律顧問考核與公職律師年度考核一并進行;外聘法律顧問考核由聘單位負責,每年考核一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區管委會及各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考評細則。

第二十四條 ?建立外聘法律顧問服務質量考評制度。聘單位應當每年對外聘法律顧問的工作完成情況、業務能力、服務態度、工作效率等綜合情況進行年度服務質量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外聘法律顧問薪酬計量、續聘、解聘的主要依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區管委會及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外聘法律顧問服務質量考評情況報送至上級或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考核制度。各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管理使用等情況,納入全面依法治市(縣市、區)年度考核范圍。?

第二十六條??政府法律顧問在聘任期間,違反本辦法,造成聘任單位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聘任單位有權依法或依合同追究相應責任。

聘任單位有上述情況的,應當及時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涉及律師事務所、律師的,還應當同時抄送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應當依法對相關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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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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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區管委會及各級行政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開展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和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焦作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焦政〔2016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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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顧問考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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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顧問考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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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強化焦作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考評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顧問履職質量,根據《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7號)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焦作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考評工作,具體工作由焦作市司法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考評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焦作市司法局應當與法律顧問充分協商,就法律顧問服務事項及服務范圍達成一致,并在聘用合同中列明,作為考核評價工作的基礎。

第五條??法律顧問實行輪值班制度值班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應提前報焦作市司法局批準,并協調其他法律顧問代為值班。

值班期間,法律顧問應當遵守機關作息時間,在焦作市司法局指定地點辦公,做好考勤簽到及值班工作

第六條??法律顧問應當保證24小時聯絡暢通,確保及時參與政府重大涉法事處理

第七條??焦作市司法局建立法律顧問值班臺賬制度做好法律顧問值班及涉法事務辦理情況登記,作為法律顧問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法律顧問實行年度考核制度。焦作市司法局于年度考核前10日通知法律顧問考核事宜。法律顧問考核3日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如有加分項目的,在總結中注明,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法律顧問年度考核總分值為100分,每項考核內容的扣分累計均不超過該項總分;另加分項目累計不超過20分。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履職盡責方面(40分)

1.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焦作市司法局安排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一次扣10分。

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一次扣10分。

3.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質量差或者怠于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一次扣10分。

4.因重大過錯導致行政復議、訴訟、仲裁敗訴的,一次扣40分。

5.因重大過錯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一次扣40分。

(二)執業規范方面(20分)

1.聘期內被投訴查實的,一次扣10分。

2.聘期內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的,一次扣20分。

(三)遵規守紀方面(40

1.違反《焦作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與考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一次扣40分。

2.不嚴格遵守值班制度和考勤制度的,一次扣5分;值班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離開焦作市區的,一次扣10分。

(四)加分項目20

1.提出的意見或建議被市政府領導肯定的,一次加10分;

2.法律顧問工作受到業務科室好評的,一次加2分;

3.創新法律顧問工作的經驗或者做法在全國、省級、市級會議上交流的,一次分別加10分、5分、3分。

第十條??年度根據法律顧問日常工作情況及年度考核結果綜合評定,考評結果分為優秀(85分以上)、合格(7084分)和不合格(70以下)三個檔次。

結果作為法律顧問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十一條??焦作市司法局發現法律顧問扣分達到20分的,應當對法律顧問下發提醒函。法律顧問應當自收到提醒函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第十二條??聘任期間,法律顧問年度考評結果均為優秀等次的,同等條件下,在下一輪的選聘中可以優先選聘;年度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由焦作市司法局提請焦作市人民政府批準與其解除聘用關系。

法律顧問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內,各行政機關不得新聘其為政府法律顧問。

第十三條??考評結果由焦作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會上當場反饋給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反饋結果之日起3日內向焦作市司法局申請復核。焦作市司法局應當在7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法律顧問服務費列入年預算,由焦作市司法局支付。其中考結果為合格以上的全額支付,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如有違反《焦作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與考核辦法》第十八條情形的,由焦作市司法局直接報請焦作人民政府批準解聘。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示范區管委會及各級行政機關法律顧問考評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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