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為規范全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與考核,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積極作用。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切實加強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黨政機關法律顧問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法委發〔2021〕1號),以及《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河南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指導監督工作辦法〉的通知》(豫司文〔2023〕12號)等法律法規,同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出臺必要性
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效途徑和現實選擇。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于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出臺中法委發〔2021〕1號文件,要求切實加強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黨政機關法律顧問作用。根據中央文件精神,省政府、省司法廳分別出臺《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指導監督工作辦法》,并于2023年2月1日起同時施行。鑒于此,我市2016年出臺的《焦作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焦政〔2016〕16號)在內容上已與省政府、省司法廳新出臺的文件不太相符,且也無法滿足當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實際需求,制定出臺新的《辦法》非常必要。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二十九條,包括總則、任用聘用、監督管理、考核評價、附則等內容。《辦法》對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考核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建立了聘前審查、聘用備案、工作報告、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支付法律服務費和解聘法律顧問的依據。同時,《辦法》以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考評為切入點,從“履職盡責、執業規范、遵規守紀、加分項目”四個方面建立了市本級政府法律顧問百分制年度考核體系,為全市其他行政機關開展法律顧問的具體考核工作提供了借鑒,推進了全市政府法律顧問考評工作的規范化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