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督實施河南省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全市民族關系,推動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系的有關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和流動穆斯林服務管理工作。做好涉疆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負責開展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統計分析和統計監測的有關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市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宗教方面資金管理分配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促進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六)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進行審核。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七)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務,促進宗教關系和諧,引導宗教界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聯系、培養宗教界人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組織實施宗教行政執法工作。 (八)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臺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全市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干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 (十一)指導全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各縣(市、區)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重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二)負責少數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