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與縣(市)區規劃,完善規劃制度;統籌協調市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申報管理,負責會簽或聯合上報需報市政府批準的規劃,銜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負責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 (二)綜合協調宏觀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制,推進宏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研判經濟發展趨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 (三)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運行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四)參與分析研究全市財政、金融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資的政策措施,貫徹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組織擬訂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發展和制度建設;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市管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全市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承擔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銜接平衡需要申請中央、省政府投資、安排市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目錄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投資審批、核準、審核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統籌平衡涉及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項目;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擬訂擴大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項目社會公開發布制度;審批市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初步設計;負責我市重大項目謀劃和項目庫建設管理工作。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市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現代城鎮體系、自主創新體系、現代市場體系的戰略、目標、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工作;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服務業發展,指導和推動服務業載體平臺建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研究擬訂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產業技術進步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推進、綜合協調產業聚集區發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 (八)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城鎮化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間規劃體系。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負責區域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區域空間布局等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 (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監督執行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與省銜接調整進出口總量計劃,提出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計劃。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參與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民政、殘疾人等發展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政策的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與低碳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規劃布局并協調實施節能降耗重大項目,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和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擬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政策,制訂統一的制度、規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推動發展和規范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十二)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政策和年度指導計劃并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全市能源產業政策,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推進能源清潔化發展;負責全市能源規劃和建設管理,推進能源優化配置;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協調解決能源項目規劃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和成套設備引進消化創新;負責全市油氣長輸管線安全監督工作。 (十三)承擔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起草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市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組織對市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實施監督,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全市稽察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 (十四)組織實施國家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政策,提出促進城市轉型重大問題和政策的意見建議,協調相關政策的落實;承擔市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和協調我市鐵路建設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市口岸工作。 (十七)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十八)組織落實國家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九)承辦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他事項按權限規定辦理。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