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范性文件,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和維護。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市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擬訂土地儲備政策并組織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國家、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總體城市設計并監督實施。負責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的相關要求,提出供應土地的規劃條件。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及用地規劃許可。 (八)負責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并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九)負責中心城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負責指導六縣(市)鄉村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美麗鄉村等規劃工作。 (十)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省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管理市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質災害相關資質。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管理。指導全市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礦種的總量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監督工作。擬訂全市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查。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指導地質資料管理。 (十五)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 (十六)推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貫徹執行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合作。 (十七)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或國家、省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安排,對縣(市)人民政府落實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焦作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焦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用于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焦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 2.與焦作市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焦作市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依法承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相關工作,指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配合焦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展國有林場森林、林木、林地登記發證工作。 3.與焦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有關職責分工。焦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要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焦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審批、監督檢查涉及人民防空防護內容的地下空間工程,對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予以處罰、督促整改。 4.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