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參與起草全市審計、財經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審計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級審計機構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參與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