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文化、文物、廣電和旅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研究擬訂全市文化、文物、廣電和旅游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起草全市文化、文物、廣電和旅游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統籌規劃全市文化、文物、廣電和旅游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文物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文物、廣電和旅游活動,指導全市重點文化、文物、廣電和旅游設施建設,組織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整體形象宣傳推廣,促進文化、文物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交流和市場推廣,擬訂旅游市場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四)指導、管理全市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市公共文化(文物)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推進旅游惠民,推動文化惠民工程實施。 (六)指導、推進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市文化和旅游產業,組織實施文化、文物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文物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責任。 (十)指導全市文化、文物、廣電和旅游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市性或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指導、管理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推動完善文物、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文物、博物館和紀念館的業務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廣播電視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廣播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四)承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服務,按權限規定辦理其他職權的審核備案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