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全市財稅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全市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市與縣(市、區)、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全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執行。 (三)負責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復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市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市級預決算公開。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級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六)依法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管理地方政府債余額限額。統一管理政府外債。 (七)按照規定權限負責企業黨的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相關管理工作。 (八)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九)負責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和監督執行,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二)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三)根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落實相關專項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和監督,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十四)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十五)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建設,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優化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對外經濟合作工作。 (十六)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規范性文件,擬訂有關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七)建立和完善全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八)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等相關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規范化建設,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十九)圍繞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優化配置,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回報水平。 (二十)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政策、標準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的法治建設及合規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機關事業單位進人職責分工。中共焦作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余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核發編制使用通知單,并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后出具人員增減介紹信。相關部門憑編制使用通知單和人員增減介紹信等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等手續。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焦作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焦作市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征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焦作市財政局及時共享。 3.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焦作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產權界定、清查登記、產權糾紛調處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焦作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具體制度并組織實施,接受焦作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承擔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及資產處置的具體工作;按規定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和公務用車的編制、計劃、配備、更新并按規定處置,擬訂規章制度并貫徹落實;負責市直機關政策性職工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工作;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的規劃編制、建設維修、權屬登記、使用調配、產權糾紛調處,按規定承擔房地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工作;對房地產處置提出初審意見,報焦作市財政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