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保障政府立法聯系點順利開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市司法局起草了《焦作市政府立法聯系點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為集思廣益,現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10月10日前反饋至焦作市司法局立法科。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市政大廈B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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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jzsfzb@126.com
2023年9月21日????
附件:
焦作市政府立法聯系點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保障政府立法聯系點順利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焦作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立法聯系點的培育、申報、確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政府立法聯系點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立法工作需要,通過相應程序設立的、參與本市立法工作的聯系單位。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領導本級人民政府立法聯系點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政府立法聯系點的遴選公示、指導聯系、培訓交流和考評調整等日常工作。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立法聯系點的培育和推薦工作,并協助市司法行政部門做好政府立法聯系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設立政府立法聯系點應當圍繞立法實踐需求,統籌考慮不同地區及行業情況,綜合考慮選點條件、設點意愿和代表性等因素。
第六條?政府立法聯系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熟悉社情、民情,密切聯系群眾;
(三)在地域、行業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礎性,關注立法工作和所在區域、行業的建設與發展,愿意參與政府立法活動,能夠及時收集匯總區域或者行業內實際法治需求和建議;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專門的辦公場所,具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識或者熟悉基層、行業情況的人員,能夠及時組織開展立法草案征求意見工作、安排人員參加相關立法調研活動;
(五)履行立法聯系點工作職責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政府立法聯系點主要從以下范圍選取: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基層派出機構;
(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法律服務機構;
(四)企業事業單位;
(五)行業協會、商會、學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
第八條?政府立法聯系點的選定,采取推薦和自薦的方式,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司法行政部門發布公告,征集各方面有關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向信息;
(二)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薦政府立法聯系點候選單位,并組織候選單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推薦材料。各意愿單位也可以直接向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自薦,提交自薦材料;
(三)市司法行政部門對政府立法聯系點候選單位進行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后,提出政府立法聯系點建議名單,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四)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布政府立法聯系點名單,并向其授予“焦作市政府立法聯系點”牌匾。
第九條?政府立法聯系點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收集和反映基層單位、企業、組織、群眾提出的立法建議和需求,向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議項目;
(二)組織對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和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配合做好立法考察、調研,參與立法有關課題研究;
(四)協助做好立法草案的論證工作,積極參加立法論證會、審查會、協調會;
(五)協助開展立法施行情況的評估工作;
(六)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征求意見和貫徹實施等工作與普法宣傳相結合,協助做好本區域、行業或者單位的普法宣傳;
(七)完成其他與地方立法有關的工作。
第十條?政府立法聯系點應當做好以下基礎工作:
(一)健全和完善工作機制,確定一名負責人和一名聯絡員負責本聯系點的日常工作。吸收有一定法律基礎知識、有實踐工作經驗、熱心立法工作的人員參與工作;
(二)負責人或聯絡員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后10日內書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門;
(三)在本地、本單位辦公場所公示聯系方式,方便公眾知悉和參與立法工作;
(四)建立工作臺賬,做好立法意見和建議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五)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或者以任何方式傳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政府立法聯系點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取地方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及相關立法工作信息;
(二)應邀參加立法工作會議以及政府立法調研和課題研究;
(三)應邀參加司法行政部門舉辦的法治講座、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
(四)獲得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
第十二條?立法項目起草單位、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立法項目所屬事項領域和各基層立法聯系點的特點,在地方立法草案起草和審查階段選取有代表性的政府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根據立法需求,開展以下工作:
(一)通過政府立法聯系點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二)將政府立法聯系點作為深入開展立法調研的基地,就地方立法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深入開展調研或者委托政府立法聯系點開展調研;
(三)在政府立法聯系點召開或者邀請政府立法聯系點代表參加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直接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政府立法聯系點每批期限原則上為五年。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立法聯系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立法工作實際需要和政府立法聯系點履職的實際情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對立法聯系點進行適當補充調整。
第十四條?政府立法聯系點在期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告:
(一)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參加相關立法活動的;
(二)不能履行政府立法聯系點工作職責的;
(三)主動申請退出的;
(四)單位或者其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政務處分、行業處分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單的;
(五)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第十五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立法聯系點的指導,邀請政府立法聯系點參加政府立法業務培訓和立法調研,不定期召開立法聯系點工作座談會,通報情況,交流經驗。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協同推進本轄區政府立法聯系點的建設,解決立法聯系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立法聯系點充分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立法聯系點考核評價機制,對政府立法聯系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存在問題和不足的提出改進要求。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政府立法聯系點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過程中,需要通過政府立法聯系點收集基層單位、企業、組織、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的,可以參照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全市政府立法聯系點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立法工作報告,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上一年立法工作報告。
政府立法聯系點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九條?省級政府立法聯系點推薦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從市級政府立法聯系點擇優推薦。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