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申請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復議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登記證明;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復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死亡公民親屬關系的證明;
(五)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應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
(六)申請人的人身自由被行政機關限制時,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
(七)委托代理人參加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書;
(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申請復議的,須提交有效的證據;
(九)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申請人提交的書證為復印件的,應提供原件交復議人員核對。
四、行政復議申請人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聯系電話及傳真:0391—356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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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地址:焦作市解放區人民路889號市政大廈主樓209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