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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檔案條例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2024-11-04 09:43 信息來源:焦作市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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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工作存史資政育人。為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新修訂的《河南省檔案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檔案條例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將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化建設以及檔案的保護利用,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檔案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提供檔案長久安全保管場所和設施。

  第四條?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和安全,留存時代記憶,便于社會各方面利用,發揮存史、資政、育人的作用。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開展檔案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檔案文化、檔案法治、檔案安全等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檔案知識,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關心、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檔案工作交流與合作。

  鼓勵和支持參與國際檔案專業組織和友好交流活動,加強檔案領域國際合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n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做出顯著成績的;

 ?。ǘn案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宣傳教育、交流合作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四)將重要或者珍貴檔案捐獻給國家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L期從事檔案工作,表現突出的。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貓绦杏嘘P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ǘ┲贫ū拘姓^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推動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健全檔案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機制;

 ?。ㄋ模┙M織開展檔案宣傳教育、交流培訓、人才隊伍建設;

 ?。ㄎ澹┙M織、指導、推動檔案信息化建設;

 ?。τ嘘P重大建設項目檔案、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ㄆ撸Ρ拘姓^域內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統一管理本單位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依法開展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檔案機構的變更和撤銷,應當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重大活動、突發事件、重特大事件辦理或者應對部門,或者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相關檔案工作,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的設置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各級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收集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為各方面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開展宣傳教育,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和歷史文化教育功能。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培養計劃,加強專家型、應用型人才培養,提高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不斷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五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建立檔案管理工作機制,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工作責任制,推進檔案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編制本單位檔案分類方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檔案分類方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歸檔的材料,由各個內設機構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定期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將歸檔材料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七條?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館收集檔案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后施行。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地方國家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列入省級以及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即向有關的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的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的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由于單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經協商可以提前交有關檔案館保管。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征集、收購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開展口述歷史、回憶記錄等史料和新媒體信息的采錄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檔案館捐獻、寄存或者轉讓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檔案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檔案館,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重大活動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檔案工作機制,確定檔案收集范圍和工作清單,監督和指導檔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辦理或者應對部門,或者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做好檔案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并及時移交。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特大事件檔案管理制度,監督指導相關部門開展重特大事件檔案的形成和留存工作,規劃建設重特大事件檔案數據庫。

  參與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檔案主管部門制定重大建設項目檔案、科研檔案管理制度,實施全過程監督指導。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重大建設工程、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重要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以及其他技術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鑒定,并向同級地方國家檔案館或者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第二十三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進行審核,依法做好密級變更和解密工作。已經移交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發生密級變更或者解密的,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檔案館。

  第二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涉及民生、政務、經濟、文化、人事等專業檔案的管理,重點加強農業、科技創新、人才、重要經濟領域等專業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

  專業檔案管理制度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會同省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專業檔案保管單位經協商,可以向同級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專業檔案。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收集保管本單位編印、出版的志書、年鑒、大事記等資料,并送同級地方國家檔案館保存。

  第二十六條?檔案館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防火、防盜、防有害生物等必要的設施、設備;根據檔案等級采取有效的保護和管理措施,確保檔案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損壞檔案館的館舍和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七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制定檔案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和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檔案安全風險防范,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遇到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的,應當在保證人員安全基礎上,優先搶救具有重要價值的檔案。

  對直接接觸檔案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檔案。不得擅自銷毀檔案,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可以向地方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轉讓。嚴禁出賣、贈送給外國組織或者外國人。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前款所列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工作的檔案服務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要求,接受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服務應當依法進行,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鼓勵和支持檔案服務企業成立行業組織,制定檔案服務行業標準和行為規范。檔案服務企業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檔案服務公平競爭和規范有序發展。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條?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鼓勵和支持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第三十二條?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在移交檔案館前已經公開的部分,移交檔案館后應當保持其公開屬性,按照規定及時開放或者提供利用。未公開的,按照檔案開放審核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或者職權變更的,由有關的地方國家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有關的地方國家檔案館負責。

  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檔案到期開放意見、限制利用、密級變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開屬性以及向社會提供利用等審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向社會公布檔案,可以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電子出版物、電臺、電視臺、互聯網、新媒體平臺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陳列、展覽、網絡傳播等形式。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檔案。單位和個人需要公布檔案的,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或者其授權的檔案保管單位同意,并注明所公布檔案的出處。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依法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檔案的,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同意;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管的尚未移交的檔案,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數字、縮微以及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復制件代替原件。載有檔案保管單位簽章標識的檔案復制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六條?檔案館應當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

  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向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該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公開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檔案館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需要,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纂出版檔案史料。

  檔案館應當加強同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的協作,采取多種形式共同研究開發有關檔案史料。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檔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開發,篩選檔案中具有價值的文化遺產,建立健全專題數據庫和信息管理體系,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題檔案館。

  檔案館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做好館藏歷史文化遺產研究工作,建設檔案文化成果宣傳平臺,組織主題展覽活動,發揮以史育人作用。

  鼓勵和支持檔案歷史文化遺產積極申報國家級、世界級記憶名錄。

  第三十九條?鼓勵和支持檔案利用服務合作,建立服務聯動機制,推進區域檔案利用服務一體化、便利化。

第五章?紅色檔案的保護利用

  第四十條?加強對紅色檔案的保護利用,發揮紅色地域優勢,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服務文化強省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檔案,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功能、紀念意義的檔案。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紅色檔案調查工作,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紅色檔案認定,指導相關單位建立紅色檔案專題目錄和數據庫。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在收集、整理、研究中發現新的紅色檔案,應當及時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跨區域聯合征集紅色檔案活動;推進同黨史和地方史志、文化館、博物館等部門聯動,收集紅色檔案。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自愿捐獻紅色檔案或者將紅色檔案寄存檔案館代管。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紅色檔案管理,對紅色檔案保護修復及紅色口述歷史采錄工作給予支持、指導和幫助。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紅色檔案采取分級保護措施,優先開展瀕危紅色檔案、重要紅色檔案的搶救和修復工作,發現紅色檔案可能損毀的,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社會組織、個人及時反映紅色檔案可能存在的損毀風險。

  第四十四條?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結合重大紀念日和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活動,適時公布有關紅色檔案;鼓勵其他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適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紅色檔案。

  第四十五條?鼓勵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加強紅色檔案保護利用,開展編纂出版紅色檔案史料、舉辦紅色檔案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依托紅色檔案進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弘揚紅色文化。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紅色檔案理論研究,挖掘闡釋紅色文化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為傳承弘揚紅色文化提供理論支撐。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應當與宣傳、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門以及黨史和地方史志、黨校、高校、博物館等機構,加強紅色檔案交流合作,推動紅色檔案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

  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紅色檔案成果出版發行,鼓勵出版單位開展紅色檔案成果的出版策劃和宣傳推廣活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利用紅色檔案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主題教育活動,發揮紅色檔案社會教育功能。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將本土紅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推動紅色檔案進校園。

  第四十八條?推動建立紅色檔案保護利用聯動機制,鼓勵跨區域共享紅色檔案資源,協同開展紅色檔案保護利用、理論研究、館際交流、宣傳教育等活動。

第六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數字政府建設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五十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建立本單位檔案管理、信息技術、安全保密等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健全檔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檔案信息化基礎設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第五十一條?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檔案數字資源的檢測、備份、遷移、恢復等工作機制,對檔案數字資源采取異質、異地備份等措施,確保長期保存和安全可用。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檔案館(室)建設數字檔案館(室)。

  第五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的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對電子檔案的全過程管理,確保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推動在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對電子檔案互信互認。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逐步提高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比重。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同級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應當同步移交檔案數字化成果。

  第五十四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分類分級保護以及保密規定等制度要求,健全檔案網絡平臺、檔案信息系統和檔案數字資源安全保密防護體系和災難恢復機制。發生重大檔案信息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n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ǘn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ㄋ模n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ㄎ澹n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λ鶎賳挝坏鹊臋n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監督檢查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檔案: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

 ?。ǘ┲卮髴鹇?、重大活動、重大工程、重大會議和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形成的;

 ?。ㄈ┌l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的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

  (四)其他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五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檔案主管部門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或者檔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移交范圍、時限或者移交要求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ㄈo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檔案的;

  (四)未按照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解密規定和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履行相應職責的;

 ?。ㄎ澹┣终肌p壞檔案館的館舍和設施、設備的;

  (六)擅自改變檔案館館舍的建筑功能和用途的。

  第六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將應當歸檔的材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利用檔案館的檔案,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G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ǘ┥米蕴峁?、抄錄、復制、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ㄈ┐鄹摹p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第六十三條?檔案服務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檔案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

  檔案服務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